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 ,除每年應依限填報國稅局所寄發1或2次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每年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應自行填報該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以免遭補稅送罰。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 ,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該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業依法設帳並記載,則無論有無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金額申報,並應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查;如未依法設帳或已依法設帳而未依規定記載,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算金額申報。如未申報該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而經國稅局核定有應課稅所得者,將遭補稅送罰,所得人尚不能因帳載金額為虧損、未設帳或已設帳未依規定記載,於向國稅局回報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中已勾選同意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國稅局得逕行核定歸課等情形,而得予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