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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法尚無規定公司申請暫停營業次數之限制,惟申請停業期間不得超過1年。(新北市經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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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復業登記(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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