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受理復查案件中,因逾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乃從程序上駁回者即有47件,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捐之相關處分,如有不服,應注意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本身之權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滯納金、滯納利息之核定,其個別申請復查期間之規定如下表:

種類 始日規定 相關法令
稅捐
  1. 有應納、應補徵稅額者,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
  2. 無應納、應補徵稅額者,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滯納金 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

註:逾期限繳納稅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計徵滯納金之期間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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