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航空公司接受供應商委託於國際航線飛機上代銷商品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航空公司與我國境內供應商分帳取得之佣金,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7條第7款規定,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航空器所使用之貨物可適用零稅率,故我國供應商將備供國際線飛機上銷售之貨物進儲保稅倉庫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由航空公司於發票扣抵聯上加蓋「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專用保稅倉庫購買供作國際線飛機客艙內銷售商品使用無訛」章,交由供應商作為零稅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