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扣繳憑單等各式憑單申報期限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今(4)日經總統公布,今年1月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以下簡稱憑單)之申報期間將可展延至2月6日,憑單填發所得人之期限則延長至2月15日。
財政部表示,前述所得稅法之修正,係考量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通常在1月,為使憑單申報人有更充裕時間辦理憑單申報作業,倘1月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情形,申報期間可延長5日至2月5日,以適度減輕憑單申報人之作業負擔。另由於今年2月5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憑單申報截止日可再順延至次日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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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新設立之事業或機關團體的會計或出納人員,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事涉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的權益,特予說明如下:
一、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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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為○○補習班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補習班93年度給付租金1,680,000元予A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該局查獲,乃依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168,000元。
甲君不服,主張給付租金時,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扣繳稅款,惟出租人既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申報,而發生所得人逃漏所得稅之結果,請免予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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