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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為○○補習班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補習班93年度給付租金1,680,000元予A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該局查獲,乃依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168,000元。
甲君不服,主張給付租金時,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扣繳稅款,惟出租人既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申報,而發生所得人逃漏所得稅之結果,請免予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本件由於出租人A君已申報該筆租金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故免除甲君補繳扣繳稅款之義務,惟違反扣繳義務乙節仍應依法裁罰,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仍應注意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99022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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