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是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按其性質屬於物權而非債權,故遺產稅應就其實際債權併其他財產核課,而非就抵押權登記金額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5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予乙君,並約定以乙君所有土地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甲君於該債權受清償前往生,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就實際債權200萬元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而非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

財政部99022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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