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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物使用執照中,其建物用途所載為工廠或廠房等用途,才可供設廠使用;另舊有合法房屋之認定須檢附接水、接電證明及戶籍遷入謄本、房屋設籍課稅證明等四種合法房屋證件之一。(新北市經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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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從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C大類製造業者(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但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
廠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者,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新北市經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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