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公司登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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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包括,
1.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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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100年3月29日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明定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應「裝訂成冊」疑義
一、依本部100年5月5日研商「公司登記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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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與分公司設在同一地址,及同一地址申請二個以上同業務性質之公司登記,目前公司法尚無禁止之規定。(台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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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公司法第161條之1第1項規定:「……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係指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之公司,除章程另有規定應發行股票者外,得不發行股票。倘公司擬發行股票,應於章程中明確記載。經濟部91年2月26日商字第09102029700號)
2.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該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不發行股票。經90.11.23商字第09002254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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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登記時無需審查都計、建管相關法令,惟所在地仍應符合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以免違規受罰。(新北市經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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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檢送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委託書、以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並依性質檢附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鑑章相關之試算表、明細表及股款憑證,經會計師於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台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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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法對於公司之負責人並不僅限於自然人,法人亦得為公司之負責人,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惟於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至於公司之董事係屬登記事項,自以法人董事為登記之,而其代表人尚非屬登記事項,但均不得有同法第30條之規定情事。(經濟部94.6.6經商字第094000907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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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設立時,最低資本額並不受限制,惟公司申請設立時,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其資本額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又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屬設立資本之查核者,應另載明其資本是否足設立查核簽證日止之直接費用,是以,實務上尚不發生新臺幣1元申請設立公司之情形

(總統98年4月29日華總一字第09800106771號令公布修正公司法第100條、第156條;98年7月14日經商字第09802416760號令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6條;98年12月10日經商字第09802163450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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