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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設立時,最低資本額並不受限制,惟公司申請設立時,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其資本額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又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屬設立資本之查核者,應另載明其資本是否足設立查核簽證日止之直接費用,是以,實務上尚不發生新臺幣1元申請設立公司之情形。
(總統98年4月29日華總一字第09800106771號令公布修正公司法第100條、第156條;98年7月14日經商字第09802416760號令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6條;98年12月10日經商字第09802163450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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