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所定稅率計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之營業稅稅率;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5%之營業稅稅率。同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保險業範圍為「凡經營保險業務之營業。包括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主要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一,屬該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之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保險公司主要業務在於保險招攬、核保、理賠等保險業務,其收取保險費之結構,除純保險費用用以支付理賠外,另含附加費用,用以支付招攬及其他行政成本。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等,均納入保險公司之附加費用,為影響保險費高低之因素之一,該等收入與保險費收入適用相同營業稅稅率,符合租稅中性原則。經參酌國際間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收取之保險費收入、代理費收入及佣金收入採行一致課稅標準之作法,該部日前發布令釋將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納入營業稅法所稱「保險業」之範圍,並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此外,上開令釋亦一併核釋,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屬其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以資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101010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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