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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旅行業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團費收入扣除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業者價款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和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招攬或接待旅行團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旅行業辦理上開旅行團取得團費收入,依財政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應逐團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收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鑑於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已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規定,另據旅行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說明購物佣金得視為團費之一部分,乃為團費收入扣除相關代收轉付款項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與同團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旅行業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當旅行業以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彌補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完竣後,檢附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退還其溢繳之營業稅,但其退稅金額以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為限。 財政部1020705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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