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之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辦商業登記:

1.攤販。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家庭手工業者。
4.民宿經營者。
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家庭手工業,係指以手工方式經營製造業加工業
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之各款,均屬小規模商業;又按26年6月28日公布之第5條規定,凡沿門沿路及臨時買賣物品,或營手工範圍內之製造業加工業,及其他小規模營業者,不適用本法關於登記及商業帳簿之規定;嗣於56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4條第4款規定家庭手工業得免辦商業登記。據此,本條第3款規定之家庭手工業,係指以手工方式經營製造業加工業之謂。(
經濟部940404經商第09402037380)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1.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2.
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3.如兼營1、2所列業別之營業,依下列公式計算:
(1.所列業別銷售額∕1.所列業別起徵點)+(2.所列業別銷售額∕2.所列業別起徵點)≧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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