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客戶發生違約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嗣後如經法院判決對方應給付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時,公司要特別注意應於判決確定年度申報該項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因此,當公司的民事賠償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獲賠金額在判決確定時,其應列為收入之權責也同時發生,公司必須依規定併計為當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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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及已貼現之票據。
該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所稱應收帳款係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而所稱其他應收款係指「不屬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故倘其債權非因出售商品或勞務所發生,即非屬應收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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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為○○補習班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補習班93年度給付租金1,680,000元予A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該局查獲,乃依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168,000元。
甲君不服,主張給付租金時,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扣繳稅款,惟出租人既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申報,而發生所得人逃漏所得稅之結果,請免予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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