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新設立之事業或機關團體的會計或出納人員,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事涉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的權益,特予說明如下:

一、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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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表示: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許局長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免徵營業稅係規定於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至於是否得免開統一發票則規定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因此銷售免稅商品並不一定可以免開統一發票。舉例來說,營業人銷售肥料係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所規定之免稅貨物,但該貨物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項目,所以營業人於銷售肥料仍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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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子區王小姐問:分公司之統一發票因屆月底用完未及時增購,可否使用總公司之統 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於首次或年度開始俱用統一發票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鑑,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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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包括,
1.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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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100年3月29日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明定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應「裝訂成冊」疑義
一、依本部100年5月5日研商「公司登記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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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行號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25萬元者,免附證明文件。
而25萬(含)以上者,需要有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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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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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之規定,
1.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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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之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辦商業登記:

1.攤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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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之所在地(登記所在地)係指公司及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指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商業相關法令並無登記所在地須與實際營業行為發生地一致之規定,惟若該營業地點具分支機構性質(有設帳計算盈餘虧損,財務會計獨立者),須依法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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